据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官方网站消息,6月30日,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在京召开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《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》。该《通则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。
《通则》对网络视听节目给出了比较明确的界定:具体包括网络剧、微电影、网络电影、影视类动画片、纪录片,文艺、娱乐、科技、财经、体育、教育等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,以及其他网络原创视听节目。
《通则》确立了两大内容审核原则:先审后播和审核到位,审核要素包括政治导向、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,情节、画面、台词、歌曲、音效、人物、字幕等。
针对节目内容审核标准,《通则》第四章列出了8条完全禁止内容,以及10条须裁剪、删除的内容。
具体来说,禁止制作、播放的内容包括,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的;危害社会公德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,等等。
此外,《通则》还明确,网络视听节目中含有下列内容或情节的,应予以剪截、删除后播出;问题严重的,整个节目不得播出,具体包括:
不符合国情和社会制度,有损国家形象,危害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,这其中包括贬损、恶搞、损害革命领袖、英雄人物的形象、名誉;脱离国情,缺乏基本的现实生活依据,宣扬奢华生活,等。
渲染恐怖暴力,展示丑恶行为,甚至可能诱发犯罪的,具体包括细致展现凶暴、残酷的犯罪过程,及肉体、精神虐待;暴露侦查手段、侦破细节,可诱导罪犯掌握反侦查手段;表现离奇、怪诞的犯罪案件,等。
渲染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趣味的,包括具体展现卖淫、嫖娼、淫乱、强奸、自慰等情节;表现和展示非正常的性关系、性行为,如乱伦、同性恋、性变态、性侵犯、性虐待及性暴力等;展示和宣扬不健康的婚恋观和婚恋状态,如婚外恋、一夜情、性自由、换妻等;
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,包括损害重要历史人物及其他真实人物的形象、名誉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;贬损他人的职业身份、社会地位或身体特征,等。
《通则》还指出,“不得选用有丑闻劣迹、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物,慎重选用有争议或存在边缘化观点的人物”。
《通则》第五章对违反《通则》规定的行为列出了责罚标准,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因违反本通则的规定,协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,对该机构以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、向全行业及社会公开;情节恶劣的,取消会员资格;涉嫌违法违规的,报告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。